各市、州、直管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司法鉴定协会:
为及时掌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涉及的重大事项,提高防范执业风险、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省厅决定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鉴定事项;
(二)涉及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群体性敏感事件和重大社会活动的鉴定事项;
(三)涉外及涉港澳台的鉴定事项;
(四)被新闻媒体、网络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的鉴定事项;
(五)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被刑事立案侦查的;
(六)通过司法鉴定平息重大纠纷、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对处理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情况;
(七)其他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形。
二、司法鉴定机构要认真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司法鉴定机构应用系统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知晓相关重大事项后第一时间向市、州、直管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告内容包括:鉴定事项、鉴定种类、案情摘要、鉴定人、拟处理意见等(格式见附件),报告单需由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遇有紧急突发事件的,可先用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基本情况,事后及时补交书面报告。省直司法鉴定机构直接向省司法鉴定协会报告。
涉密信息报送应遵守保密规定。
三、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指导,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各司法行政机关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按照职权范围、事项的性质和轻重缓急,及时处理。
市、州、直管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将辖区内司法鉴定重大事项第一时间报告省厅。
四、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及处置工作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考评评价体系
司法鉴定机构无故不报、漏报、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的,由相关市、州、直管市司法行政机关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理,并载入执业诚信管理档案。因不负责任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项延误报告,或者违反相关保密规定引发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
联系人:王霞
电话(传真):027-87235877
附件: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