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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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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8年12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9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8日生效日期198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为促进和方便双方公民往来,签订如下协定:

第一条

缔约一方的公民凭有效的旅行证件,可免办签证进入缔约另一方境内,并可在该国逗留30天。

第二条

本协定所指的有效旅行证件: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

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因公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归国证明书;

海员证。

2.对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公民为:

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普通护照;

侨民护照;

归国证明书。

第三条

缔约一方的公民应从缔约另一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四条

缔约一方公民进入缔约另一方境内和在其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该国法律和规章,包括有关外国人居留登记、逗留和交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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