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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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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4日文书字号:大政办发〔2022〕32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1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2〕3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4日


大连市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自建房用作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第四条

根据经营活动所属行业,经营场所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

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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