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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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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
  • 制定机构: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民政厅
  •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6月1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民政局:

为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贯彻《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2022〕15号)要求,依据《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指管道天然气,下同)、用热(指集中供热,下同)执行居民价格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托固定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浴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公办公建设施自营或委托社会力量运营,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服务场所。具体包括:

1、养老机构。指依法登记、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等。

2、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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