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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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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 制定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7日文书字号:〔2025〕第6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6月0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查看 〔2025〕第6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5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 2025年06月07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完善金融法治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工作实际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文印发)。

对银行卡业务的管理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20〕327号)、《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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