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主体负责、多方参与、科技支撑的原则,实现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主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统筹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消防执法联合机制,积极探索居民住宅区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范围,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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