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新加坡在中国上海设领事馆的换文
- 制定机构: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1年10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1年10月2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新加坡在中国上海设领事馆的换文
(一)新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新加坡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在上海设立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领事馆领区范围为上海、浙江和江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为驻上海领事馆的设立和行使职能,提供必要的协助。
有关两国领事关系问题,应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各项原则、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三、新加坡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的总人数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的人数原则上相等。
上述谅解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确认,新加坡共和国大使馆将不胜感激。本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即构成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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