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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六日在突尼斯市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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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六日在突尼斯市签订)
  • 制定机构: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1年06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1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六日在突尼斯市签订)
(签订日期1981年6月6日生效日期1981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对于两国的医疗合作和发展表示满意。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的医疗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根据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二十人组成的具有大学水平的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让都巴省医院。其人员组成见附件。届时,中方向突方提供经中国官方确认的中国医疗队医务人员的简历。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全由突方供应;所需的一些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经巴黎赴突尼斯工作和由突尼斯经巴黎回中国的旅费以及三十公斤行李超重费,由突方负担。他们在突尼斯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和卧具,交通工具和根据突尼斯施行的定价交通费用,以及在公共医院的疾病治疗费用,全由突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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