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天津市北辰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 制定机构:天津市北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7年03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天津市北辰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7年3月29日北辰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参照《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区、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任会议组织。
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以及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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