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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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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22年6月30日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__________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传染病医学观察和检测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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