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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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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 制定机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2018年8月26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保持乡村人居环境干净整洁有序,实现乡村美丽宜居宜业,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直属县(市)、塔城、阿勒泰地区的乡村、国营农牧场(村队)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对乡村道路、公共区域、林带、农田、草场、水渠、住宅庭院、房前屋后等进行的环境卫生整治以及对生产、生活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和日常管理活动。

第四条

乡村清洁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全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社会资金参与的乡村清洁经费投入机制。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畜禽粪便、废弃物、污水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资源化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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