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和用于科学研究、医学教学、动物园观瞻、艺术团体专业表演等所饲养犬只的管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规范化管理并纳入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实践范围。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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