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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人民政府,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柳州市自然资源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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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柳州市人民政府,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柳州市自然资源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柳州市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09日文书字号:柳政发〔2022〕13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0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柳州市自然资源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发〔202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自然资源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9日


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规范我市土地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工作,有效破解土地行政执行案件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置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修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广西高院广西检察院广西自然资源厅关于探索推进非法占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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