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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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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0年06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0年06月3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1990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加强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则,充分认识到科学技术在两国总体发展过程中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工具的重要性,通过交流科学技术经验和成就,开展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科学技术合作的方法包括:

一、互相派遣科学技术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或专业培训;

二、互相聘请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三、在双方同意的科学技术合作领域,互相提供有关的科学技术资料和数据以及科学实验用的生物和实物样品等;

四、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现本协定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根据需要,缔约双方将轮流派遣代表或代表团,在两国首都商谈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事宜和签订相应的合作计划议定书。

如有需要,缔约任何一方可通过驻在对方的外交代表机构同对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商定并执行计划外的项目。该项目将列入下一个合作计划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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