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提高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湘价商〔2009〕16号)
- 制定机构: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
-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05日文书字号:湘价商(2009)16号
- 生效日期:2009年02月0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提高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湘价商〔2009〕16号)
湘价商(2009)16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农发行各二级分行: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提高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国家大幅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决心。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精神,把新的粮价政策迅速传达到农村基层和群众中去,引导农民多种粮、种好粮。同时,要切实加强粮食价格监督检查,把国家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的好处和实惠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农民身上。
考虑到较大幅度提高2009年生产的稻谷最低收购价,可能会对市场预期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请各部门按照分工,高度重视今年新粮上市后我省的稻谷收购工作,密切关注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加强监测监管,并做好应急预案,以确保粮食市场稳定,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
附件:关于提高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略)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