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20日文书字号:张政办发〔2017〕43号
- 生效日期:2017年03月2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7〕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张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工作,促进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7〕9号)、《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甘政发〔2016〕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项目节能情况,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编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的行为。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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