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依法建立的消费者协会及其在乡镇、街道、集贸市场、商业网点、企业等建立的基层组织,可以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和参与检查。对证据确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曝光。
根据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对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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