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
- 制定机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5月28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
(2010年2月28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州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自治州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领导,并把公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量中每年不少于2%;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公路损失赔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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