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关于2012年国庆期间调整各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 制定机构:大连商品交易所
-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9月20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关于2012年国庆期间调整各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2年国庆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
自2012年9月27日(星期四)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和棕榈油最低交易保证金调整为9%,涨跌停板调整为7%;玉米、聚乙烯、聚氯乙烯和焦炭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8%,涨跌停板调整为6%。
2012年10月8日(星期一)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交易日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豆油、棕榈油、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恢复至5%,涨跌停板恢复至4%;豆粕和焦炭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6%,涨跌停板恢复至4%。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特此通知。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