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生赴塞舌尔工作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5年11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5年11月27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生赴塞舌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1月27日生效日期1985年1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塞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医生赴塞舌尔工作。医生确切名额须经双方商定。
第二条
中方负责挑选具有英语或法语工作知识的合适医生。医生赴塞前,中方向塞方提交其学业文凭和履历证明。供考虑和最后认可。中国医生的任务是向塞方提供医疗技术服务,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塞方负责为中国医生提供:
1.初次赴任时北京至马埃和合同期满后马埃至北京直接路线的二等舱国际机票。每人二十五公斤的回程行李超重费。
2.每人每月三千塞卢比(3,000卢比)的生活津贴费并附加五百卢比(500卢比)以支付水、电和电话费。上述生活津贴费标准如遇到塞方医务人员工资调整或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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