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8年03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8年03月2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3月21日生效日期1978年3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孟加拉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八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的七年内给予孟加拉国政府无息的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第二条
上述贷款中,八千万元人民币将用于中国政府向孟加拉国政府提供成套设备、材料、单项设备和技术援助;二千万元人民币将用于中国政府向孟加拉国政府提供一般商品。商品品种、数量和交付时间,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三条
中国政府同意在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项下,帮助孟加拉国政府实施下列项目:
1.在达卡县卡利甘吉以南建设一处灌溉面积约二千公顷的水利工程。
2.在达卡县古拉萨尔建设一座日产合成氨一百八十吨并加工成尿素的氮肥厂。
实施上述项目的具体事宜,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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