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7年11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11月1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忆及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考虑到包括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在内的渔业领域的传统合作关系,为按照制订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建立两国间新的渔业秩序,养护和合理利用共同关心的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的适用水域(以下称“协定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日本国的专属经济区。
第二条
一、缔约各方根据互惠原则,按照本协定及本国有关法令,准许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
二、缔约各方的授权机关,按照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向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颁发有关入渔的许可证,并可就颁发许可证收取适当费用。
三、缔约各方的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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