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桂林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31日文书字号:市政规〔2023〕15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2月3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规〔202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租金价格,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的租赁住房。
第三条
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五城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城区行政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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