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庭前会议规则的实施办法
- 制定机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6年09月05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庭前会议规则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8月10日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6年9月5日发布)
第一条
为提高刑事庭审效率,确保刑事庭审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等的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刑事庭前会议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效率、平等和协商原则,禁止任何一方强迫其他方就协商的问题达成合意。
第三条
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刑事庭前会议:
(一)具有程序性争议问题,如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回避、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有附带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刑事庭前会议的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召开刑事庭前会议,控辩审三方都同意的除外。
第四条
刑事庭前会议由人民法院决定并负责召集。
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或申请召开刑事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建议召开刑事庭前会议,应在案件移送起诉时一并提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建议或申请召开刑事庭前会议,应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提出建议或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写明理由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并附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及时作出是否召开刑事庭前会议的决定,并告知相关人员。人民法院不同意召开刑事庭前会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于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法院应当召开刑事庭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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