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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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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构:蚌埠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06日文书字号:蚌政办秘〔2023〕10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2月0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蚌政办秘〔2023〕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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