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文化部2005-2009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文化部2005-2009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阿塞拜疆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4年03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5年03月17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文化部2005-2009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2005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中国人民和阿塞拜疆人民的友好关系,扩大两国间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保证为文化艺术领域最富成效和影响的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双方将促进相互组织文化艺术界人士、音乐和舞蹈团体进行巡回演出,互派博物馆藏品展览、摄影展览,互办电影日;相互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举办的国际艺术节、比赛、会议以及其它文化活动。

第三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双方将在对等基础上在适当时间互派艺术团。

第四条

双方将互派3-5名文化艺术工作者进行专业交流。

第五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在中国举办“阿塞拜疆文化日”活动和在阿塞拜疆举办“中国文化日”活动。举办文化日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第六条

双方同意发展和实施合作项目、计划和文化活动。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