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文化部2005-2009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阿塞拜疆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4年03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5年03月17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文化部2005-2009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2005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中国人民和阿塞拜疆人民的友好关系,扩大两国间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保证为文化艺术领域最富成效和影响的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双方将促进相互组织文化艺术界人士、音乐和舞蹈团体进行巡回演出,互派博物馆藏品展览、摄影展览,互办电影日;相互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举办的国际艺术节、比赛、会议以及其它文化活动。
第三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双方将在对等基础上在适当时间互派艺术团。
第四条
双方将互派3-5名文化艺术工作者进行专业交流。
第五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在中国举办“阿塞拜疆文化日”活动和在阿塞拜疆举办“中国文化日”活动。举办文化日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第六条
双方同意发展和实施合作项目、计划和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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