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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四条
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化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和法治建设规划,健全覆盖市(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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