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2004年至2006年文化教育交流与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4年05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5月20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2004年至2006年文化教育交流与合作议定书
(2004年5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根据两国政府1990年3月28日在拉各斯签署的文化教育合作协定,同意签署2004年至2006年文化教育交流与合作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1.双方互派-3-5人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一周。
2.双方互派-不超过20人的艺术团赴对方国家访演,为期不超过14天。
3.双方在对方国家互办一美术或工艺品展览,随展2人,为期不超过14天。
4.双方互派-3-5人文化艺术界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不超过7天。
5.双方互派-2人博物馆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不超过10天。
6.双方互派-2人图书馆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不超过10天。
第二条
7.双方在对方国家互办电影展,并派1-2人随展,为期不超过7天。
8.双方互派-3-4人新闻出版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不超过10天。
9.双方互派-4人旅游官员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不超过7天。
10.双方鼓励两国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11.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出版机构之间扩大合作,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
12.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部门开展人员交往、业务合作和节目交换。
13.双方鼓励两国体育人员和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14.双方鼓励两国青年组织之间举办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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