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中国增派医疗队员赴也门工作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12月06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中国增派医疗队员赴也门工作的换文
(一)也方来文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共和国大使馆时延春大使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也门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恢复向塔兹省图洛巴医院派遣中国医疗队。人数在1995年协议(普外2名、妇产1名、眼科1名、******2名、骨外1名、翻译1名)的基础上,增加厨师1名,共计9名。
二、将哈达拉毛省卡登医院自费聘用的眼科和泌尿外科二名中国医生纳入政府协议项下管理。
三、中国医疗队总队部(萨那)增加一名会计。
四、为在埃赞医院和木卡拉医院工作的中国医疗队各增加一名厨师。
这样,在也门共和国工作的中国医疗队员的总人数将由现在的173人增加到187人。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也中两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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