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 制定机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7日文书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3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13号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2022年05月27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22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理由,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新就业形态中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是受企业劳动管理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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