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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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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
  • 制定机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信息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的采集、加工、发布、传播、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气象信息包括气象基础数据和公众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其他专业专项气象服务产品。

专业专项气象服务产品,是指为了满足不同行业个性化、定制化需求而提供的气象服务产品。

第四条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发挥气象信息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作用。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公路、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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