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中国海关贸易景气调查样本企业的公告
- 制定机构: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8日文书字号:2025年第151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7月18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中国海关贸易景气调查样本企业的公告
2025年第151号
为进一步增强外贸形势研判的准确性,充分发挥海关统计数据服务宏观决策的作用,自2023年4月起,海关总署每月收集部分进出口样本企业的订单、成本、物流、在岗人员、对未来预期等信息,用于编制“中国海关贸易景气指数”。根据《中国海关贸易景气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调整中国海关贸易景气调查样本企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一轮样本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2,新一轮样本企业自2025年8月25日起参与调查。
二、不在附件1、2名单范围内的旧样本企业并行填报3个月,自2025年11月起退出调查。
三、样本企业于每月25至27日(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顺延)通过访问“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地址为:http://43.248.49.212:81/survey/)在线填报调查问卷。调查问卷表式见附件3。
四、样本企业应积极...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