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同意新加坡驻上海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5年02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2月2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同意新加坡驻上海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的换文
(一)新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新加坡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提及我馆1991年10月5日bej/47/91号照会和外交部1991年10月25日复照确认新中两国政府就新加坡在上海设领达成的谅解。
新加坡大使馆谨通知外交部,新加坡共和国政府根据上述照会达成的谅解,提议驻上海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新加坡大使馆将不胜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新加坡大使馆
(二)中方复文
新加坡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新加坡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了贵馆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第bejno:11/95号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通知大使馆,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新加坡驻上海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于北京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