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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助康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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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助康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30日文书字号:内民政发〔2021〕87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助康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民政发〔2021〕87号


各盟市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内蒙古自治区康复辅助器具中心:

为做好我区“助康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更好地助力残疾人康复工作,自治区民政厅与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助康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7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助康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助康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流程和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办发〔2019〕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康工程”项目,为全区符合项目要求且有辅具需求的残疾人群体免费配置假肢、矫形器及助行类、听力类、视力类、生活及护理类等康复辅助器具(不包含康复器材),为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肢体(脊柱除外)畸形患者进行手术矫治,并进行康复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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