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一年相互供应货物和付款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1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1年12月3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一年相互供应货物和付款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促进相互经济关系和贸易的发展,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 一 条
双方在一九七一年相互供应的货物,按照本协定所附的第一号和第二号货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经双方协商后,货单可以变更或扩大。
第 二 条
本协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越南民主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执行,并由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根据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的货单签订供应货物的合同。在合同中应该规定供应货物的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等。
第 三 条
双方商定本协定所规定交换货物的价格应该以中越两国之间多年来在贸易中已形成的价格为基础,由双方根据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 四 ...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