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88年08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08月18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效力状态:已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8月18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工作实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要依据宪法和法律,从本自治区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联系人民代表,参加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开会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出席会议;如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