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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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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88年08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08月18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效力状态:已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8月18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工作实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要依据宪法和法律,从本自治区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联系人民代表,参加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开会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出席会议;如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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