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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楚雄州、普洱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结果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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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楚雄州、普洱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结果的公示
  • 制定机构:云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2月0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楚雄州、普洱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结果的公示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第四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楚雄州、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2023年11月7日至11月19日,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组成评审工作组,采取领导访谈、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明查和暗访)等方式,对楚雄州、普洱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情况进行了省级初评。

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对省级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至12月20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以文字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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