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业经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03月22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
(2010年1月12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18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治州境内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即原国营二二一厂旧址,以下简称旧址)的保护管理,继承和弘扬“两弹一星”精神,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旧址的保护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任何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旧址保护范围内游览、考察或进行其他活动,都有依法保护旧址的义务。
第三条
旧址保护范围是:二二一厂总指挥部、一分厂、二分厂、十一厂区、四分厂、填埋坑、六厂区、影剧院、1
10号黄楼、33号楼、地下人防设施、原子城纪念馆、“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纪念碑等建筑物;旧址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四条
旧址的保护管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方针,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严格保护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旧址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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