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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完善税费治理机制,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依法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了保障税务机关及时足额征收税费、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所采取的协助、支持、监督管理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政府统筹、税务主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措施。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税费征管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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