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03日文书字号:京劳社医发(2008)152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9月0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8〕15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和《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京政发〔2008〕24号)的精神,完善城镇居民各项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好各类参保人员的政策衔接问题,现就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实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医发〔2008〕117号)和《关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民优发〔2007〕512号)的要求,优抚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等相关证件,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符合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按以下标准确定筹资: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筹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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