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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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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2日文书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3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6月02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6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 2022年06月0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6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删去第七条中的“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三)删去第十一条中的“以及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依法报送备案。”

(五)将第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报送备案。”

(六)将第十八条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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