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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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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构:山西省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4月24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省直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时间要求

根据山西工作实际,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以下简称四项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相应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延长至2020年10月30日,即设立该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于2020年10月30日前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证书。2020年10月30日仍未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省司法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

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在2020年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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