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工农革命政府一九六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工农革命政府
- 发布日期:1969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68年01月0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工农革命政府一九六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工农革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互相协助两国的经济建设,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现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 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都应该依照本协定所附的一九六八年第1号货物表(中国的出口货)和一九六八年第2号货物表(匈牙利的出口货)办理。该两货物表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双方应该保证完成上述货物表所列货物的供应。
第 二 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货物交换有关的各种事项,都应该根据两国政府对外贸易部所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两国政府对外贸易部所属对外贸易机构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上述合同应该在本协定签字后两个月内订立。
第 三 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表,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或扩充,并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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