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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喀什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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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喀什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 制定机构: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4日文书字号:喀署办发(2008)193号
  • 生效日期:2008年12月24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喀什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喀署办发[2008]19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2008年3月,行署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转发<喀什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喀署办发[2008]47号),为确保政府采购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对政府采购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挂网采购模式

1、从2009年1月起,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在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下、一次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下、采购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包含网络工程项目)的货物类采购不再组织招标。各采购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可在地区政府信息网(http://www.kashi.gov.cn/)招标采购专栏中选择商品和供应商,但商品价格不得超过挂网的最高限价。

2、政府采购目录内未挂网的项目,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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