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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潜江市兴隆水利枢纽工程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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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潜江市兴隆水利枢纽工程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 制定机构:湖北省物价局
  • 发布日期:2013年08月13日文书字号:鄂价环资规(2013)108号
  • 生效日期:2013年08月13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潜江市兴隆水利枢纽工程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鄂价环资规(2013)108号


潜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兴隆水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潜价办〔2013〕1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我省新投产水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指导意见,以及《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建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24号)规定,考虑到该电站收益为解决兴隆水利枢纽工程的运行维护,经研究,核定兴隆水电站上网电价为0.36元/千瓦时(含税),年上网电量为22358万千瓦时(装机容量4万千瓦、年发电利用小时5646)。

上述价格从发电机组正式交付商业运行时间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20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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