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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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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重庆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04日文书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45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查看 第345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1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1年07月04日
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参保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要求提供标准化、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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