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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理赔为什么要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保险法对此是如何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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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保险理赔为什么要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保险法对此是如何规范的?
  • 制定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2年04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2年04月17日效力级别:文件解读/释义/问答
保险理赔为什么要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保险法对此是如何规范的?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风险是各种各样的,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承担着来自各个不同领域的多种风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仅靠保险公司自己所有的专业人才是难以完成事故评估任务的,而且由保险公司自己的专家进行事故鉴定是否能做到公正,还需要经过被保险人的认可。为了实现公正理赔,独立的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保险公估人由各行业的专家组成,是协助保险理赔的独立第三人,以独立公证人身份服务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由于公估人的鉴定结果事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保险法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对保险事故的评估和鉴定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鉴定。

2.受聘进行评估和鉴定的主体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3.受聘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的专业机构,受聘进行评估和鉴定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评估和鉴定必须坚持公正的原则。

4.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的评估、鉴定要有科学依据,评估、鉴定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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