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文化交流计划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芬兰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0年12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 效力状态: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教育和科学方面的友好关系,根据两国一九八四年一月三十日签订的文化协定,就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的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和艺术
(一)双方将于本计划有效期间相互举办一个艺术展览,展览的内容和日期将另行商定。
(二)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互换书刊资料和专业人员的交流。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研究互换图书馆代表团的可能性。
(三)双方鼓励翻译出版对方国家作家的古典及现代文学作品,相互提供文学作品和目录,供对方选择。
双方满意地注意到芬兰文学信息中心、中国北欧文学研究会等机构在这个领域里开展的活动。
如因精确翻译或出版的需要,双方将邀请作者、翻译者、评论家及出版者进行短期访问。
(四)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民间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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