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4年11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11月1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和为发展两国间经济合作,为鼓励、保护并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识到促进和保护此种投资将有助于促进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
(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债券或公司财产中的利益;
(三)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财政价值的与投资有关的行为请求权;
(四)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专有技术、商名、商业秘密和商誉;... ...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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