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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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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1年07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1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01年7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展,促使其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开发创造思维,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四条

继续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规划、组织、管理、服务、协调和监督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拟定自治区继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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